2005年6月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电子警察”不能只以罚款了事
南辰

  近日,在北京卖菜的安徽司机杜宝良,因为在同一地点交通违章105次、被罚款10500元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记者看来,杜宝良105次同样的交通违章既显示了“电子警察”执法的威力,又暴露出北京市交通管理工作上的某些疏漏。
    “百次违章事件”暴露出的最大漏洞就是目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处罚不承担任何通知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只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理论上,如果您是一位司机,必须隔三岔五地上网或选择其他方法查询自己是否有非现场处罚记录,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
    通知司机违章的工作究竟应不应该由交管部门做呢?记者认为,从及时教育司机、及时纠正违章、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这个“包袱”应该由交管部门与司机共同承担。一方面,司机应当注意查询自己有无违章记录;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也应及时对“电子警察”搜集到的处罚数据进行整理,对于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违章的司机应当及时告知,利于减少违章。
    未来,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北京等大城市交通管理的发展趋势。但是,一个个“电子警察”架设起来只是硬件上的进步,还需要交通管理软件以及管理思路的密切配合。如果几百个“电子警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拍照、扣分、罚款,充其量是增加几百个“编外罚款机”,并造成“以罚代管”的不良执法氛围。
    透视“百次违章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北京市交管部门对于“电子警察”搜集到的违章数据没有进行及时、有效地分析和处理,没有很好地把交警执法与“电子警察”执法有机结合起来,没有把罚款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做充分。这应当成为下一步北京市交管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智能化程度的工作重点。